安粮双景佳苑8部电梯更新项目澄清公告
各潜在投标人:
安粮双景佳苑8部电梯更新项目(招标项目编号:2025AFYAZ50336)澄清内容如下:
1、评标办法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及维保方案中的“所投品牌制造商或制造商分公司电梯维保作业人员2019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得2分,二等奖的得1分,三等奖得0.5分。本项以所获最高奖项计分,最高2分。”
质疑:电梯采购及后续维保的核心需求是设备质量、安全性能、维保响应速度及服务质量,而非制造商或其分公司维保人员的竞赛获奖情况。获奖是个人荣誉,与企业整体服务能力、履约保障能力之间没有直接、必然的因果关系,属于“与项目无关的非实质性要求”。该条款实质上为部分拥有获奖人员的品牌设置了“加分门槛”,可能将其他服务能力达标但无获奖人员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,人为缩小了竞争范围,破坏了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原则。
建议:取消此项评分标准
答:电梯享用两年免费维保期,电梯的维保是由制造商或者制造商分公司进行维保,此项评分为了维护售后服务质量。所以按原文件执行,此条不予修改。
2、评标办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“自2022年1月1日以来(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,投标人具有所投品牌旧梯换新梯项目业绩的,每提供一个得3分,满分6 分。 注: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(关键页)扫描件或复印件,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、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,须同时提供业主单位(合同甲方)证明材料。”
疑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、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,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、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。在这里指定投标人具有所投品牌,具有对其他品牌和投标人的歧视,违反招投标公平原则。
建议修改为:投标人业绩中“自2022年1月1日以来(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,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制造商品牌的更新项目业绩或自2022年1月1日以来(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,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具有旧梯换新梯项目业绩的,每提供一个得3分,满分6分。每提供一个得3分,满分6 分。 注: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(关键页)扫描件或复印件,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、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,须同时提供业主单位(合同甲方)证明材料。
答:此条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项,旨在投标人承担过所投品牌电梯供货及安装服务。所以按原文件执行,此条不予修改。
3、评标办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制造商荣誉“1、所投品牌制造商曾获得过“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”称号的得 2 分,省级的得1分,没有不得分。2、所投品牌制造商曾获得过中国质量协会颁发的“全国质量奖”的得2分,没有不得分。3、所投品牌制造商曾获得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“世界一流机械企业证书”的得2分,没有不得分。注: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、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,否则不得分。”
建议:此三项证书仅少数厂家获得,这三项评分标准属于典型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、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、建议取消此项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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